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农业、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等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