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3 综合执法Article 64In force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执法人员,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比例。可以根据需要,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员。协管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员从事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Article 6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