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商业街区、居住区及大(中)型建(构)筑物等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

推进智能化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鼓励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对外提供停车服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

所有车辆应当在规定停放点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