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将城市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各自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