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绿化,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占用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二)不得擅自移植和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批量砍伐、移植、更换行道树木,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

(三)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