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场所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场所限期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等事项,不得使用该场所地址作为新设立同类场所的住所、经营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