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毒人员查处、动态管控,所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以及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等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指导、支持开展戒毒医疗服务。
财政、民政、教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海关、人民银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禁毒工作。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毒品预防教育、社会帮扶、志愿者活动等。
各类开发园区、农场等管委会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禁毒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