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关爱机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要求采集戒毒(康复)人员的信息和戒毒治疗情况,定期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

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康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登记和脱失的信息由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每月向公安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