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戒毒(康复)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关爱机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患病或者自杀、自伤、自残的,戒毒(康复)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医疗和救治,并通知其亲属,依法妥善处置;戒毒(康复)人员死亡的,戒毒(康复)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并通知其亲属、决定机关和有关部门。戒毒(康复)人员亲属对死亡原因有疑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