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场所。对下列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其在专门场所监视居住:
(一)怀孕、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患有艾滋病、癌症、尿毒症等传染病、严重疾病的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财政、卫生、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救助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