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3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Article 11Repealed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