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命的洋浦经济开发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