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和落实禁毒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致使娱乐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