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由吸毒人员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自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协议。

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