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禁毒工作的扶持,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综合服务工作中心,由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辅助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的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