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一)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自治区副主席、设区的市副市长、县(市、区)副县(市、区)长;

(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人员;

(五)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六)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集体宣誓时,由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