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论证。 第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篇(章)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二)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