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2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对外承包,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外承包土地年限超过三十年的;

(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价格低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的;

(四)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因转让而增值,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增值额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批准文件、合同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土地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