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Repealed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承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非法使用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土地登记,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的;

(二)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而采取协议方式的;

(三)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四)低于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的;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非法占地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数量或者用地界限占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归还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 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有关协议、合同、文件、图纸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租赁、承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联营、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图纸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第八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