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Repealed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者投入开发资金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入股、租赁、转包。
受让人、承包人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入股、租赁、转包的,必须签订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因转让而增值的,转让人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增值额的百分之五十。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