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Repealed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并办理了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 (二)土地用途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三)已编制项目开发用地规划; (四)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原已承包的,必须先经原承包者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并对承包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的,应当签订合同,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承包金,并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承包金的支付期限和违约人的违约责任参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