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Repealed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最长年限为五十年;对外承包的最长年限为三十年,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等,应当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并留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用地。 第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