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由抵押人将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一)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二)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四)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五)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 (七)转让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赁的其他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