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Chapter 6 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Section 1 国有土地供应Article 49Repealed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在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了实施规划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省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将土地纳入省级土地储备。省级储备土地的供应审批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Article 4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