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果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六)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七)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支付; (二)征收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五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一)项中旱田的标准减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五倍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树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和听证,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并定期调整。

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单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