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市、县两级畜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履行肉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肉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肉品安全标准的肉品,违法使用的肉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肉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