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牧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