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牧、林业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禁牧范围内放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三十元以上九十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的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