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非紧急情况下禁止开通旁路或者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