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职工代表人数在三十人至一百人的,主席团可以设三至五人;职工代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