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摊、停放、张贴、涂画、开挖、搭建、堆放、挂晒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城镇容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