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