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