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城市道路两侧、商业街(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车站、机场、码头、水域沿岸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居民小区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扩建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成本。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原有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等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