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教育、旅游、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