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道路、公园、广场、车站、居民小区等应当配套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下列区域和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非主要街道两侧标志性建(构)筑物;
(二)景观水道周围以及沿岸建(构)筑物、设施;
(三)机场、码头、车站、桥梁、电视塔等公共建(构)筑物;
(四)商业街(区)、各类场馆、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
(六)其他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开启和关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