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 18℃,其他部位温度应当达到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本市建立供热考核奖励机制。提倡和鼓励居民卧室、起居室(厅)舒适温度全天不低于20℃,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