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太湖流域水污染危害的,排污方应当及时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