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太湖流域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污物收集设施和粪便存贮装置。
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入湖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物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