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