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瓶装液化石油气、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机械制造、电力生产和道路运输单位,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实施或者开展安全巡讲等方式,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