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防汛指挥机构、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排水、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城市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增强内涝防治能力。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完善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并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