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江北新区管委会、涉农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靠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农村,其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其他农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给予指导。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逐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