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7 其他规定Article 62In force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三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7Article 61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