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发给代表。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交由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