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增加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且超过项目概算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项目概算调整审批手续:
(一)增加概算不超过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申请,征求市、区(县)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
(二)增加概算超过已批准概算百分之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概算申请,征求市、区(县)财政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后,报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本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