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7,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59 articles
(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Chapter 2管理体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办理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办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一次办结的除外。
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商务主管部门,承担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协调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创新经验和成果复制推广工作,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实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海警、金融监管、国家税务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职责,配合做好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
(六)统筹发布自贸试验区各项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履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对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
管委会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与驻区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管委会、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委托社会组织或者聘请专业团队承担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权力和责任事项发生变更的,管委会、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清单,并重新公布。
Chapter 3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外商投资或者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自贸试验区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
自贸试验区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除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时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营业执照核发部门应当通过公示、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对被许可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不采用本条规定的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可以先行入区,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阶段申请预检验。经预检验合格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次或者分批进入境内区外时,免于检验,由检验检疫部门一次或者分批核销。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流转的货物,以及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流转的货物(散装商品除外),免于检验检疫。
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建立第三方检验鉴定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Chapter 4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单艘供油船舶在一个作业航次内可以对多艘受油船舶供应保税燃料油;同一公用型保税仓库可以同时存储多家供油企业的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可以利用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燃料油供应业务。
取得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保税燃料油跨关区、跨港区直供业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监管条件的企业,可以开展不同税号下保税油品混兑调和。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以原油为主要品种的油品储备体系,开展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液化气等储备,建立国家储备、义务储备、商业储备、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储存体系和运作模式,健全油品储存可动用应急机制。
支持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标准建设油品接卸泊位、储运罐区、输油管道等设施,开展油品储备国际合作,与国际产油国共建油品储存基地,形成国际油品保税交割体系。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资源、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石化基地的建设和经营。
自贸试验区依托依法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油品、矿石、煤炭、金属、液体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依法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自贸试验区对入境航空器、货物及木包装等专用件,实施高效便捷的查验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使用的飞机零部件等专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Chapter 5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
自贸试验区加强与沿海沿江口岸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现有港口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和公共信息平台,统一相关数据标准和接口,完善江海联运信息与数据服务体系,实现与沿海沿江港航企业、货主、口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自贸试验区应当引导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加强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可以经营以宁波舟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宁波舟山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Chapter 6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与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法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和跨国企业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享受跨境投资融资汇兑便利等政策。
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跨境人民币各类投资基金,按照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
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可以办理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跨境经常项目下和政策允许的资本项目下的结算业务。
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制度。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特殊项目公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收取外币租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依托自贸试验区,开展包含人民币计价结算、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租赁资产跨境转让等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服务石油行业的专营保险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设立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风险评估、损失理算、业务咨询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省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
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推行网上办税和联合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
Chapter 7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国家安全审查。管委会发现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当告知投资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区域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保障工作。
优化自贸试验区内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服务保障制度,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自贸试验区优化外籍人才签证服务保障制度,为外籍人才入境出境、工作、在华停留居留等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以知识产权为标的,开展投资和质押融资等活动,促进知识产权的流转利用。
推进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合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及时化解各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