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旅游、游泳、垂钓、野炊,在饮用水水体洗涤;

(二)从事住宿或者餐饮经营等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