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体系并定期进行考核,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指标。

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组织成立由教育部门、学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定期检查、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