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禁止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市涉磷工业企业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旅游、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